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点击数:519 | 发布时间:2025-03-06 | 来源:www.gdshsh.com

    在高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学生不只一次提出如此的问题:对我来讲,其他人的思想是否客观存在的?在讨论中,争论双方怎么看不同而又不可以说服他们。假如觉得其他人的思想是客观存在的,则回答不了“其他人的思想是意识还是物质”如此的发难。觉得是物质显然不对,承认是意识又好像同客观存在的意思相矛盾。假如觉得其他人的思想不是客观存在的,又反驳不了“难道其他人的思想不是在你的意识以外存在的”如此的诘难。

    争论双方实质上都是简单地把“客观存在”与“物质”完全等同了起来,从而觉得观念的东西不可以用“客观存在”去规定。假如教师也如此理解,那样,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同样不可以摆脱二难推理。

    其实,在不一样的范围,“客观存在”这一命题有着不一样的规定性。在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范围,“客观存在”的意思和内容就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只有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才能真的科学地把握它的全部含义,合理地讲解和说明与此有关的各种问题。

    (一)
    在本体论范围,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看法,“客观存在”是指在人的意识以外、不依靠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着的客观事物。对本体论范围内的“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用物质范畴加以概括的。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靠于大家的感觉而存在,为大家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与之相对立的意识范畴则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217页)可见,在本体论范围,作为客观存在的只能是物质现象。高中二年级《思想政治》教程中“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存在与进步是客观的”、“大家周围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如此一些看法,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用“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作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的主观意识现象,无论是人类意识的整体,还是单个人的思想、观念,都不是“客观存在”本身。

    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唯一准则。唯物主义觉得,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人脑对物质的反映,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就是说,只有物质才是客观存在的,才是世界的本原。假如把意识也当做“客观存在”,就会背离唯物主义的根本看法,致使唯心主义。国内古时候思想家朱熹觉得,“理在事先”,在宇宙形成之前有一个绝对的、独立存在的“理”,这个“理”演化出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现象。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觉得,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精神”自我进步到肯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唯心主义颠倒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在理论上是根本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在实质工作中,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表现为客观与主观的关系。要在实践中有效地改造客观世界,使实践获得成功,就需要处置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所有从实质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思想符合实质。所谓实质,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决定大家的方针、政策、计划、工作办法等主观的东西。与此相反,假如在工作中不是力求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是从主观出发,用主观去剪裁客观,势必会违背客观规律,致使实践的失败。

    显然,在本体论范围,在涉及世界的本原是什么的问题上,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同主观的意识现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限,是不可以混淆的。在这个范围内,其他人的思想当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是主观的东西。

    (二)
    在认识论范围,“客观存在”除去泛指作为总体认识对象的物质世界外,还具备特殊的规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第一觉得,认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这是唯物论的反映论的一般原则,它回答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路线和出发点问题。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强调实践对认识的决定用途,把认识奠定在实践的基础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同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不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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